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舊_第I百五十三條共同海損之損害額,以到達地到達時之船舶價格,或卸載地卸載時 之貨物價格定之。但關於貨物價格,應扣除因毀損或滅失無須支付之費用。
説明•• 一、條次變更。二、舊條文第一款參照約安規則Rule XVIII而修正爲現行條文。關 於船舶犠牲之補償額,分爲已修繕及未經修繕者,如係资際全損或修繕費將超過修繕後之價 値者(一九五〇約安規則對此係訂明爲推定全損字樣,一九七四年約安規則因推定全損之要 件各國小同,故乃改訂如現條文)則爲完好價値減出售淨益之差額o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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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商法精義 四二〇
,此亦爲約安規則Rule XVII之所明訂。四、舊條文第一項第1 1款貨物部分,乃依約安規則 Rule XVII所爲之修正,在求計算簡單以免過去因估價而耗日費時。但貨物在海運途中,常因 買資行爲而使所有權人幾度易主,如此必有前後多種價値不同之商業發票出現,故應依交付 與最後受貨人之商業發票所載之價格爲準。五、共同海損應由各被保存財產共同分擔,舊條 文僅規定船舶及貨物之分擔額,故增訂爲現行條文運費分擔價値之計算標準,以補救舊條文 之未備。六、增訂爲現行條文第一 一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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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商法精義 四一八 約安規則之用語,避免與一般之財產損害雷同。
第一百十I條(共同海損之分擔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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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I百零八條(不得請求報酬之情形)
經以正當理由拒絕施救-而仍強爲施救者,不得請求報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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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、第十三條、第十四條之規定,對於保護海洋環境有效果之施救人,得向船舶所有人請求 救助支出費用(指0際、合理支1_1|—1之費用)或費用之一倍之報酬,以鼓勵施救人救助船舶或 货物,盡力防止或減輕船舶或船舶上貨物造成環境之損害。
四、增訂爲現行條文第四項救助報酬請求權之短期消滅時效,世界各國大多規定自救助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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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商法精義 四八
第三節船舶之租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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押之標的;至於「船舶應有部分之抵押」者,係共有人以其在共有船舶上之「分量上之共有 權」爲抵押之標的。11者標的不同,故不生競合與次序先後問題。上述見解筆者不贊同,蓋 筆者認爲不論爲船舶抵押,抑爲應有部分之抵押,读標的均所不同者,前者爲船舶 '之I全部,後者僅及船舶之恃定應有部分_,故仍可生競合與次序先 一 一者競合時,仍  依其登記之先後,定其清償之次序。
第三、船舶共有關係之退出與繼續之規定 I、船長共有關係之退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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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商法精義 四六
③共有船舶經理人並非民法上之經理人,故無權代表船舶共有人爲負擔票據上之 債務行爲。共有船舶經理人欲爲此類行爲時,需由船舶共有人依海商法第十一條之特別授權 或依民法之規定爲經理權之授與,方得合法爲之。解釋上共有船舶經理人應有此權。船舶共 有人,對於共有船舶經理人權限所加限制,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(海十九n )。此之善意第 三人,係指不知情之第三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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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本法並未有明文限制之,自不能因日本商法第七〇〇條規定共有船舶經理人不得爲船舶之 保險,而認爲我國亦然。
i長海員之僱厢與指示共有船舶經理人爲達其營運之目的,有權僱用及指揮 船長及海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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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商法精義 四四
份之價値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爲之(海十七}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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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8 賀易貨物保險
④貨主不應出具「完好收據J (.Clean Receipt)予運送人,以致 免除運送人之責任。違反保險單約定條款。保險人得主張契約無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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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6 贺易贫物保險
③由外在意外因素所致一切損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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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海上運输保險极述 75
With Particular Average; W. A. or W. P. A.)我國商界習稱水溃 險,此種保險承保範圍較平安險爲大,其範圍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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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4 贸易贫物保除
⑥損害防止費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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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海上運输保險板述 73 協會 QThe Institute of London Underwriters')之技術及條款小組
(Technical and Clauses Committee)所編訂之「協會條款」,在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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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章我國相關政策及法令的分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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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商投资中國法網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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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章我國相關政策及法令的分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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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商投資中國法網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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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章我國相關政策及法令的分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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