76 贺易贫物保險
③由外在意外因素所致一切損害
一切險對于正常性、經常性及本質性之損害不予承保,通常其不保 之危險有下列:
①由于遲延爲主因所致之損害或費用
②固有瑕疵或標的物本質所致損失
③正常性破損或漏損
④被保險人之惡意行爲所致損失
⑤航程中止所致損失
⑥戰爭所致損失
⑦罷工暴動所致損失
一切險之承保項目,是基本險種中最廣泛者,惟其承保範圍涵蓋程 度就中外法律觀點仍有差別,我國海商法海上保險章第一六九條規定: 「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,除契約另有規定外,因海上一切事變及災害 所發生之毀損滅失及費用,負賠偾貴任。」我國保險法第廿九條規定: 「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,負賠償貴任, 但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,不在此限。」依此立法意旨係採槪括貴任 主義,就貨物水險業務論,除保險單上明文排除不保之危險以外,其他 一切海上事變及災窖所生之毀損滅失,以及因此而發生之费用皆在承保 之列。然自英國海上保險法案之觀點則否。該法案第廿三條規定:「保 險單應載明之項目……(乙)保險標的及被保險危險……。」第三條末 段規定:「海上危險事故指因海上航行而發生或從屣之危險事故,卽海 難、火災、戰爭……及其他任何類似或由保險單所指定之危險事故。」 卽保險人所負之實任係徕列擧主義。我國立法與大陸法系之德、法、 日,諸國相類似。採取槪括貴任主義之理論基礎,除爲適應海上運輸之
危險多樣性外,亦爲免除被保險人對於損害原因擧證之困難。我國保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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