條、第十三條、第十四條之規定,對於保護海洋環境有效果之施救人,得向船舶所有人請求 救助支出費用(指0際、合理支1_1|—1之費用)或費用之一倍之報酬,以鼓勵施救人救助船舶或 货物,盡力防止或減輕船舶或船舶上貨物造成環境之損害。
四、增訂爲現行條文第四項救助報酬請求權之短期消滅時效,世界各國大多規定自救助完
成日起算一 一年。
第I百零四條(報酬請求人)
屣於同I所有人之船舶救助-仍得請求報酬。
拖船對於被拖船施以救助者,得請求報酬。但以非爲履行該拖船契約者爲限。
舊_第I百四十四條屬於同一所有人之船舶救助或撈救,仍得請求報酬。
説明:一、條次變更。二、文字修正,配合第七章章名,刪除舊條文第一項中「或撈救」。
第I百零五條(報酬金額之解決方法)
救助報酬由當事人協議定之,協議不成時-得提付仲裁或請求法院裁判之。
舊_第一百四十五條報酬金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,協議不成時,得請求航政機關調處, 或由法院裁判之。
附錄11:現行海商法條文與舊海商法條文對照及其說明 四二二海商法精義 四一四
説明:一、條次變更。二、增訂爲現行條文「得提付仲裁」之規定,以應實務上交付仲裁 之需要。三、文字修正,刪除舊條文「請求航政機關調處J之規定,以符寊務。四、舊條文 「或由法院裁判之」修正爲現行條文「或請求法院裁判之J 。
第一百零六條(報酬金額協議規定之準用)
前條規定,於施救人與船舶間,及施救人間之分配報酬之比例,準用之。
舊_第一百四十六條前條規定,於施救人與船舶間,及施救人間之分配報酬之比例,準 用之。
説明••條次變更。
第I百零七條(救人之報酬分配權)
於實行施救中救人者,對於船舶及財物之救助報酬金,有參加分配之權。
舊_第I百四十七條於贸行施救中救人者,對於船舶及財物之救助報酬金,有參加分配 之權。
説明:條次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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