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旅行業相間之法令規章、申誡者予嘉獎一次。
  各單位應負責就業務槪況與個案情形確實考核依權責辦理獎懲。
  七、外國人逾期居留及非法工作管制入境處理原則。
  ㈠逾期停留滿一年以上者,管制入境期間以逾期停留之期間計算 ,其未滿六個月之零數不計,滿六個月時以一年計算。
  ㈡未經主管機關核準從事有報酬之工作而未逾期者,管制入境一 年,其有逾期居(停)留者,管制入境期間按逾期停留期間加 倍計算。
  ㈢未經主管機關核準從事遊藝節目表演者,依第二項規定處理。 ㈣管制入境期間,除特殊情況者外,最短為一年,最長為五年。 ㈤對單純逾期停留未滿一年或未滿十六歲者不予管制入境;對雙 籍華僑之管制期間得酌情減半處理。
  ㈥對特殊情況之逾期停留者,其管制期間由聯合審議小組會討論 決定。
  八、各類書表名稱如左:
  ㈠入出境登記表(E/D卡)。
  ㈡外僑申請出境登記表。
  ㈢僑生出境登記申請書。
  ㈣外僑申請出境登記國籍人數統計表。
  ㈤入境居留外僑辦理居留手續通知單。
  ㈥外僑居留證申請書。
  ㈦外僑居留申請書。
  ㈧外僑居留及入出境紀錄卡。
  ㈨外僑居留證效期屆滿催換新證通知單。
  ㈩外僑遷徙通知三聯單。
  ±)外僑延期停留申請書。
  逾期停留外人出境申請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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